(2016)豫0702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文喜、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喜,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喜,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执行人: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知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喜与被执行人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