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长建申请陶竹溪、朱世纲等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建,陶竹溪,朱世纲,李正涛,蔡文华,王俊,顾建平,何少明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793号原告:张长建,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陶竹溪,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朱世纲,男,194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李正涛,男,195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蔡文华,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王俊,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顾建平,男,195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何少明,男,195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张长建与被告陶竹溪、朱世纲、李正涛、蔡文华、王俊、顾建平、何少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长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长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飞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宁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