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芬华、刘巧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芬华,刘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于芬华被执行人刘巧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