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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月莲与陈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莲,陈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729号原告:朱月莲,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准,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莲诉被告陈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朱月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月莲负担。审判员  邓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