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0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徐小勇、金敏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徐小勇,金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徐小勇,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金敏红,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郜秀敏与徐小勇、金敏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徐小勇在西安市未央区广运潭大道南段1599号抵押房产(产权证号:1175114002-1-9-11301~1),正在处理中,抵押物处理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