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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0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徐小勇、金敏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徐小勇,金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0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徐小勇,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金敏红,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郜秀敏与徐小勇、金敏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徐小勇在西安市未央区广运潭大道南段1599号抵押房产(产权证号:1175114002-1-9-11301~1),正在处理中,抵押物处理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世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