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015号被告:张某,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利,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武 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衍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