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汪福强与蔡大鹏、蔡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福强,蔡大鹏,蔡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209号原告:汪福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蔡大鹏,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蔡朋,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福强与被告蔡大鹏、蔡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福强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