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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汪福强与蔡大鹏、蔡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福强,蔡大鹏,蔡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209号原告:汪福强,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蔡大鹏,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蔡朋,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福强与被告蔡大鹏、蔡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福强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