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阳太生、粟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太生,粟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阳太生。被执行人粟剑英。申请执行人阳太生依据(2016)桂03民终2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粟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粟剑英银行、汽车、证劵、房产,并无发现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民终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03民终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