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平县王安钢管租赁站与聂宪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王安钢管租赁站,聂宪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823号原告梁平县王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回兴村1组,工商注册号5002286600119335。经营者王传安,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聂宪刚,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王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聂宪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王安钢管租赁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王安钢管租赁站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王安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8元,减半收取62.54元,由原告梁平县王安钢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