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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郑志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112号罪犯郑志金,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牛堆村。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陵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金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罪犯郑志金于2013年1月5日入监服刑。罪犯郑志金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1月26日获得减刑一次,减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郑志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志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郑志金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郑志金被判处罚金4000元。该犯于2015年6月5日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志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道贤审判员梁朝审判员林元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婷{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