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济宁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济宁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刘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3395567D。法定代表人:韩伟杰,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93996-0。法定代表人:刘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工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7937996-0。法定代表人:刘猛,经理。被执行人:刘任,男,汉族,1991年2月19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提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6日本院在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华任尚品商住区1号商业楼1单元5层0501号房和华任尚品商住区1号商业楼1单元1至4层0102号房,以上房产的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至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