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千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郭千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住所地:祁县迎宾东路**号。代表人:杨文燕,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澍萍,山西省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千旺,男,汉族,1982年8月7日生,住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淑芬,女,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祁县办事处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千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宏丽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