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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金婺执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强、童全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童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金婺执字第3257号申请执行人黄强,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童全忠,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婺民一初字第020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强与被执行人童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之需,故需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童全忠及其前妻朱可可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新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溢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