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志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志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492号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3908141J。负责人孙莉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光先,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志能,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曹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