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岩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9刑初2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乱,男,1982年07月03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文盲,农民,住xx县,现在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重生关爱中心戒毒。2008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8月12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西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西盟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霞、周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岩乱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西盟县勐梭镇里拉村第十七组(罗列寨)20号其家中向吸毒人员刘某1、刘某2、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其中,于7月间向刘某1贩卖了一次40元人民币的1小坨海洛因和10元人民币的1颗麻黄素;于8月10日、11日以毒品折抵工钱的形式每天各向刘某2、张某贩卖了50元人民币的半小坨海洛因和2颗麻黄素。2016年8月12日7时许,西盟县公安局勐梭派出所民警在西盟县xx镇xx村xx组xx寨收戒吸毒人员的过程中,在岩乱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家卧室内衣柜上摆放的一个红黄相间的腰包里查获5坨白色坨状毒品可疑物和1小袋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白色坨状毒品可疑物是海洛因,共计净重3.55克;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28克。另查明,被告人岩乱在2008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岩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证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提取检材笔录、称量照片、尿液检测报告、不予收押人员审批表、情况说明、物证照片、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乱无视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共计4.8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岩乱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岩乱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乱未提出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岩乱在2008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综合本案被告人岩乱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二、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共计1.28克,海洛因3.55克、毒品包装物1盒、毒品包装物2个、毒品包裹物5张、腰包1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余莲花审判员 刀达英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露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