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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潍坊盛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盛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盛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南曹村(村委南邻)。法定代表人曹子才,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盛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1936183.67元,被执行人履行1956627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3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176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