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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卜长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长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9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长生,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决定并由浦城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长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卜长生在家中吃晚饭时,喝了一碗自酿米酒。饭后约18时30分许,被告人卜长生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浦城县石陂镇往临江镇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国道205线1949KM+400M路段时,因醉酒产生头晕,致其所驾车辆碰撞在前方路右行走的行人季某、孙某二人,造成其二人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晚20时,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卜长生血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卜长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1.1mg/100ml。被告人卜长生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卜长生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卜长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查明,经浦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卜长生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卜长生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卜长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证人叶某的证言;被害人季某、孙某的陈述;被告人卜长生的供述;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长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卜长生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卜长生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卜长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长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先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倩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