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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郦宏能、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郦宏能,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郦宏能,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5480660D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81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宁国市天天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宁国市宁墩镇永泰实业有限公司处到期债权470000元至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