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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利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陈利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706号原告: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咀村大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24953991D。法定代表人:王银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能,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发,男,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江门市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辉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易剑尧书 记 员 赵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