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何委泼、邱俊柔交通肇事、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委泼,邱俊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委泼,曾用名何伟坡,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固安县,捕前住该村。2016年8月1日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2016年8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辩护人万江涛,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俊柔,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固安县,现住该村。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委泼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邱俊柔犯窝藏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红、邢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委泼及其辩护人万江涛、被告人邱俊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何委泼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鲁D×××××小型轿车,沿东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安县北义厚村西5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何委泼弃车逃逸。经鉴定,刘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邱俊柔明知何委泼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还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逸。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何委泼的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邱俊柔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江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何委泼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鲁D×××××小型轿车,沿东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安县北义厚村西5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何委泼弃车逃逸。经固安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调查认定,被告人何委泼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邱俊柔明知何委泼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还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逸。另查明,案发后何委泼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何委泼的供述:2016年3月28日17时许,驾驶鲁D×××××志俊轿车,拉着女友邱俊柔和儿子,沿东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安县北义厚村西一个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孩突然向南拐弯,其赶紧踩刹车、拉手刹,但还是撞上了。其让邱俊柔打120和报警电话。其是发生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为自己没有驾驶证,就离开了现场,去了固安县尚客优快捷酒店住了三四天,第二天给邱俊柔打电话,让她给送衣服,二人在酒店住了三四天就一起去了白沟,然后去了济南,在丽水华庭小区和邹庄新村住了二个月左右,过麦秋时回过固安。其拿了母亲郭某的银行卡,在济南期间给母亲打了四五次电话,让她把钱给邱俊柔,由邱俊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发给其。其微信名为“坏人”。没钱后回到固安,与邱俊柔一起租住在固安县琥珀石小区,二个月后又回到济南。租房用的是邱俊柔的身份证。其和邱俊柔的钱混着,花钱、交租金都是她出钱,分不清是谁的。2、被告人邱俊柔供述:2016年3月28日下午,何伟泼驾车拉着其和何委泼的儿子去玩儿,其不知道走的是那条路。事故发生时其低着头,没看到过程。其发现时何委泼的车已经把骑电动车的女孩撞出去了。停车后其看到女孩头部流了血,已经晕过去了。何委泼打120没有打通,就让其打。其不知道怎么跟警察说,就把手机给了看热闹的人。救护车来之前何委泼就离开了,原因应该是他没有驾驶证。后来何委泼给其打电话,其到尚客优酒店,陪着他住了几天。后来去白沟住了一晚,就去了济南。在丽水华庭小区和邹庄新村分别住了一个月左右。中途警察给其打电话,让其回来调查何委泼交通事故的事,其始终没有说何委泼在什么地方。其和何委泼还在琥珀石小区租住过,用的是其身份证。何委泼没钱花的一段时间,其从弟弟那拿过几千元钱。其还给何委泼发过红包。其拿着何委泼的钱包,房东要钱其就给。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6年3月28日下午放学回家时,其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北义厚的东西公路时,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汽车撞了。4、证人何某的证言:2016年3月28日18时许,其子何委泼驾驶鲁D×××××轿车在北义厚村西发生了交通事故。何委泼又是在家里住,有时在外面不回家,其也经常不在家,发生事故后不知他去哪里了。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案发现场情况。6、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鲁D×××××小轿车左前部损坏与电动自行车右侧损坏为相互作用造成。7、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何委泼未取得驾驶资格。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鲁D×××××枣庄市金某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1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何委泼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证实:肇事车辆鲁D×××××小客车被扣押。12、被告人邱俊柔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其和被告人何委泼在琥珀是小区租住房屋的情况。13、郭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邱俊柔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截屏证实:被告人邱俊柔为何委泼转账情况。14、二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赔偿谅解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何委泼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另有固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委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邱俊柔明知被告人何委泼发生交通事故,仍为其提供钱财,助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委泼赔偿了辩护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委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邱俊柔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广兴审 判 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