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博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袁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博捷物流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博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100号。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某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关于本院受理的重庆博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7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70.26元,支付给申请人6480.2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90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户籍档案,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渝0113执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