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大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大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法定代表人武佳忠,男,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大寅,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2016)黑1084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吴大寅于2016年10月1日给付原告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4490元,合计41449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7517元减半收取,即3758.50元由被告吴大寅承担。逾期被告吴大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大寅贷款时抵押的房产过大,无法分割,申请人不同意评估拍卖,申请每月扣划吴大寅的工资款2000元,至还清贷款时止,本院现已按月扣划被执行人吴大寅的工资款200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084执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