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琦申请执行陈世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琦,陈世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02号申请人:郑琦,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市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陈世康,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