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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大为、周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保55号申请保全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保全人王大为、周宇:申请保全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王大为、周宇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成功保全了被保全人王大为名下银行银行股东账号内股值,保全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保55号申请保全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王大为、周宇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