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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波、邓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波,邓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845号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道芬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泰丰大厦**楼。委托代理人黄学丹,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波,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高新区。被告邓雪,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高新区。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波、邓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波、邓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