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时天成、张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时天成,张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559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娇,女,1987年1月21日,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冯超,女,1991年8月2日,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告时天成,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彩霞,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天成、张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俊光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李泽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