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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时天成、张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时天成,张彩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559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娇,女,1987年1月21日,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冯超,女,1991年8月2日,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告时天成,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彩霞,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天成、张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俊光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李泽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