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大胜、杨忠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谢大胜,杨忠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溪路综合楼1-2幢。负责人:龙宏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远军,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大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元,男,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大胜、杨忠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大胜、杨忠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瑛审 判 员 陈月银审 判 员 陈前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包 娟书 记 员 卢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