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海波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487号罪犯黄海波,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咸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4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78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7月31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0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8个,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黄海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波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笑天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焦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