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传县、谢作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县,谢作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传县,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谢作琪,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浙0326执6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谢作琪与案外人共同享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麻步镇树新路94号后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06a0003680号,06a003194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6)字第05-0207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作琪与案外人共同享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麻步镇树新路94号后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06a0003680号,06a003194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6)字第05-0207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作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