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英,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赵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123号原告吴秀英,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东楼。法定代表人尹少杰,局长。第三人赵培亮,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吴秀英与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赵培亮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詹敬东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