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英,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赵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123号原告吴秀英,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大厅东楼。法定代表人尹少杰,局长。第三人赵培亮,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吴秀英与被告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赵培亮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詹敬东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