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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6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郝海军与李国峰解亚丽民间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海军,李国峰,解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郝海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张皋镇大同夭村委会大同夭村。被执行人:李国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号*排*户。被执行人:解亚丽,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号*排*户。本院在执行郝海军与李国峰、解亚丽民间典当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李国峰、解亚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