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于清林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人民法院,于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建平县被执行人:于清林,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于清林犯盗窃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322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清林部分履行。经查,于清林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2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