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458王永如与殷涛、金轶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如,殷涛,金轶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如,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殷涛,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港。被执行人:金轶敏,女,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港。申请执行人王永如与被执行人殷涛、金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殷涛、金轶敏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殷涛、金轶敏银行存款人民币10320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