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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明与北京明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明,北京明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明,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慧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京燕南鹿鸣春大酒店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上诉人郭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明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力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5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明力华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其法人资格在原审法院判决前已终止。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应进一步确定明力华公司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55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雨  菡审判员 李    珊审判员 姚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晓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