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晋行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屯留县富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与屯留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晋行终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屯留县富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城镇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侯富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华,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耿富明,山西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屯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麟绛东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翟卫华,县长。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高中玉,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史雅亮,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屯留县富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屯留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5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屯留县富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在案外达成协议,补偿问题已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屯留县富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屯留县富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上诉人屯留县富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程彦斌审判员魏晓俊审判员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高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