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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乔淑兰与武宪民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淑兰,武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乔淑兰,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武宪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申请执行人乔淑兰与被执行人武宪民赡养费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淑兰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宪民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诉讼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文   志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东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