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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青岛圣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冶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圣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冶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冶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李玉祥,李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圣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张磊,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冶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冶星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玉祥。被执行人:李玉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四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青岛冶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冶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李玉祥、李玉民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广信达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号X号楼X户(京房权证市朝其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京市朝其国用(2007出)第0002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X号楼X户(京房权证市朝其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京市朝其国用(2007出)第00022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两套,进行了评估。向各方送达评估报告后,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德昶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进行拍卖,其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号X号楼X户房产被高楼以530.3375万元竞得,另一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号X号楼X户房产则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青岛圣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该X户流拍房产以第一次流拍价11887566元以物抵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此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号X号楼X户(京房权证市朝其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京市朝其国用(2007出)第0002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X号楼X户(京房权证市朝其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京市朝其国用(2007出)第00022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两套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号X号楼X户(京房权证市朝其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京市朝其国用(2007出)第00022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高楼(身份证号:)所有。三、被执行人北京鹤立东方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X号X号楼X户(京房权证市朝其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京市朝其国用(2007出)第00022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归申请执行人青岛圣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所有。上述买受人高楼(身份证号:)和申请执行人青岛圣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杨宗华审判员  韩明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