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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与被告曲伟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曲伟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580号原告:绥芬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兴街60号劳动保障大厦。法定代表人:华纯发,男,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女,绥芬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科员,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曲伟华,男,195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与被告曲伟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负担。审判员  刘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知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