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赵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赵为新,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负责人李学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洋,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为新,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华阳新兴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林萍,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为新、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5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为新、林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88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日23日当庭向被行人赵为新、林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日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赵为新、林萍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于2017年3月12日、6月12日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赵为新、林萍名下无大额存款;3、本院于2017年1日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为新名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萃华里3#-13-203-204房屋的不动产权属手续,该房屋权属登记面积为64.22㎡,被执行人赵为新、林萍实际居住,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赵为新、林萍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赵为新、林萍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32309.75元(未含自2016年10月1日起借款剩余本金、利息、罚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8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截至2017年6月12日尚有本金332309.75元,案件受理费3048元,及2016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7、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赵为新名下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为新、林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赵为新名下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