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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敏与被告赵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敏,赵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民初654号原告王晓敏(曾用名王小敏),男,生于1961年2月5日,住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健,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小波,男,生于1980年6月18日,住苍溪县。原告王晓敏与被告赵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小波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晓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承包了广元的绿化工程,雇请原告为其施工作业。期间原告为其垫支材料款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付款,现起诉法院请求裁判。被告赵小波未到庭答辩。原告王晓敏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信息,拟证实原、被告身份适格。2、欠条,拟证实被告欠原告垫支的材料款8000元。被告赵小波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王晓敏提交的证据,经庭审核实,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赵小波承包了广元的绿化工程,雇请原告王晓敏为其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三堆学校绿化、曾家山石笋绿化、曾家山上绿化(康乐道游客中心等处),凭此王小敏(5月16-9月30日)人工工资5万元整,曾家山垫的8000.00元材料费,王小敏必须协助赵小波要以上款项,欠款人:赵小波,2016年9月25日。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不予返还原告为其垫支材料费8000元,现起诉请求裁判被告赵小波支付材料款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在施工中垫支8000元的材料款,可视为借款关系,同时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按照欠条上确认的金额返还相应的材料款,其长期不付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晓敏要被告赵小波偿付垫支的材料款8000元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小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王晓敏借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小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蕊人民陪审员  谢正波人民陪审员  董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小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