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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清华与被申请人李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华,李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253号申请人:李清华,男,汉族,1970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供电公司家属院。被申请人:李超峰,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东路泉河浴池楼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清华与被申请人李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清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超峰名下工资卡(中国工商银行临泉支行6217231311001589395)及工时费卡(中国银行临泉支行4563516306005340766)存款32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清华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超峰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泉支行工资(账号6217231311001589395)及在中国银行临泉支行工时费(账号4563516306005340766)存款320000元。案件申请费2100元,由被申请人李超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