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利君与陕西阿科普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君,陕西阿科普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马利君,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陕西阿科普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利君与被执行人陕西阿科普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并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及股东相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相关财产可供执行。经释明,申请执行人马利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