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瑾、戴玉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瑾,戴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财保22号申请人:陈瑾,女,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戴玉宝,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陈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戴玉宝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嶺湖墅XX栋XXX室房屋产权(房产证号,811025XXXX号)。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对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戴玉宝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嶺湖墅XX栋XXX室房屋产权(房产证号,811025X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