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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琛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609号被执行人:王琛,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王琛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执行内容为将作案工具甩棍1各予以没收。因上述物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且未随案已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处分物品条件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