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琛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609号被执行人:王琛,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王琛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执行内容为将作案工具甩棍1各予以没收。因上述物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且未随案已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处分物品条件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