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宏伟与朱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宏伟,朱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民初947号原告:曹宏伟,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朱元华,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宏伟与被告朱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4日立案���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宏伟,被告朱元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被告赔偿未按时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被告朱元华借原告曹宏伟现金200000元,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按银行利息不高出四倍,连同本金一起偿还。结果一个月后被告朱元华一直关机,原告开始四处奔波寻找朱元华,造成原告近两年不能正常工作。被告应赔偿原告误工损失,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高于四倍支付利息损失。被告辩称:1、答辩人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2、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其误工等经济损失5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答辩人已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被告对还款情况存在争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辩称已偿还借款45000元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原告自认,本院确认被告在借期内已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朱元华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曹宏伟现金贰拾万元整。”双方口头约定1个月还款,后又口头将借款期限延长为6个月,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后被告朱元华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曹宏伟还款5000元,下欠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经济损失。误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告未按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为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误工费损失无证据证明,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曹宏伟与被告朱元华之间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朱元华应自2015年9月21日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原告曹宏伟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高于四倍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下欠原告195000元借款已逾期,应予偿还。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还款,造成原告逾期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曹宏伟下欠借款本金195000元,并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曹宏伟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宏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曹宏伟负担6300元,被告朱元华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易红梅审判员 方文琳审判员 余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