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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宇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宇,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4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快速办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陈宇在其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东风组的住房内容留秦某、胡某等人吸食毒品。2.2017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陈宇在其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东风组的住房内容留秦某吸食毒品。3.2017年3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宇在其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东风组的住房内容留秦某、曾某久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扣押的吸毒工具1套、锡箔纸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宇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陈宇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3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14转为刑事拘留。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宇自愿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二、本案涉案的吸毒工具一套,锡箔纸一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维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