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雷与耿振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耿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张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耿振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耿振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