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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春香、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香,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2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袁有宝,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解放路二道街龙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香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春香、鹤岗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此案正在网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