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9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孙宗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孙宗德,吕淑霞,张守成,毛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2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宗德,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吕淑霞,女,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守成,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毛文平,女,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宗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