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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绿源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绿源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2民初440号原告:邯郸市绿源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兴华路(以下简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住所地:磁县南城乡东南城村北。法定代表人:李俊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邯郸市绿源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市绿源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冀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绿源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7927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养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十场东北部场地135亩交由被告管理使用,用以家禽养殖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两年承包管理费162000元,第三年土地使用费每亩726元,第四年每亩798.6元。2015年11月1日双方一致同意将承包土地面积变更为52亩。2015年11月1日被告未交纳下年度的承包费。经多次催要被告对两年承包费拒不缴纳,故诉至法院。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绿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养殖协议,证明2013年11月1日到2018年1月3日,第一年、第二年承包费已交,但第三年、第四年未交;2、收款收据,证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62000元租赁费。被告未到庭质证,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养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十场东北部场地135亩交由被告管理使用,用以家禽养殖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交纳两年承包管理费162000元,第三年土地使用费每亩726元,第四年每亩798.6元。2015年11月1日原、被告协商将承包土地面积变更为52亩。2015年11月1日被告未交纳下年度的承包费,经多次催要,被告对两年承包费拒不缴纳,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2013年11月1日邯郸市绿源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签订的《合作养殖协议》属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成立,为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承包费,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79279元(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承包费为:52亩×726元=37752元;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承包费为:52亩×798.6元=41527元;两年共计:37752+41527=79279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邯郸市绿源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费792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志刚代理审判员  崔佳宾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漫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